(1997年3月20日中华邦民共和邦邦务院令第213号颁布依据2013年1月31日《邦务院合于删改〈中华邦民共和邦植物新种类偏护条例〉的肯定》第一次修订依据2014年7月29日《邦务院合于删改片面行政规则的肯定》第二次修订2025年4月29日中华邦民共和邦邦务院令第807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偏护植物新种类权,促进教育和执行运用植物新种类,推进农业、林草业的开展,依据《中华邦民共和邦种子法》,协议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植物新种类,是指经历人工选育或者对浮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变,具备别致性、特异性、相仿性、不乱性和得当定名的植物种类。
第三条植物新种类偏护任务应该僵持中邦的指示,贯彻党和邦度学问产权计谋安放,推进育种立异,激动种业高质地开展。
第四条邦务院农业村庄、林业草原主管部分遵守职责分工有劲寰宇植物新种类偏护任务,发展植物新种类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吻合本条例规则的植物新种类授予植物新种类权(以下称种类权);健康植物新种类测试编制,完美孳生资料保藏收拾,巩固植物新种类偏护散布培训和干系技能探讨。
县级以上地方邦民政府农业村庄、林业草原主管部分依据各自职责,有劲本行政区域内的植物新种类偏护任务。
第五条对正在植物新种类教育和执行运用等任务中做出了得进献的单元和部分,遵守邦度相合规则予以外扬和赞美。
第六条坐蓐、筹划和执行被授予种类权的植物新种类(以下称授权种类),应该吻合相合种子收拾的司法规则的规则。
第七条种类权全豹人(以下称种类权人)对其授权种类,享有排他的独有权。除司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则外,任何单元或者部分未经种类权人许可,不得对该授权种类的孳生资料,执行下列动作:
执行前款规则的动作,涉及由未经许可应用授权种类的孳生资料而获取的成效资料的,应该取得种类权人的许可;可是,种类权人对孳生资料已有合理机缘行使其权益的除外。
对下列种类执行第一款、第二款规则的动作,应该取得授权种类的种类权人的许可:
第八条邦度分步执行本色性派生种类轨制,邦务院农业村庄、林业草原主管部分以目次时势确定全部执行限制,报邦务院照准后颁布推行。
本色性派生种类紧要凭据分子检测、外型测试结果决断,需要时归纳思虑育种方式、选育经过、亲缘联系等成分。邦务院农业村庄、林业草原主管部分应该协议本色性派生种类决断指南,确定实用限制、检测和测试方式、决断阈值、技能流程等,并真切检测、测试机构应该具备的前提。
邦务院农业村庄、林业草原主管部分组修由育种、检测、测试、收拾及司法等方面专家构成的专家库,为执行本色性派生种类轨制供给专业维持。
第九条履行本单元的工作或者紧要是应用本单元的物质技能前提所告终的职务育种,种类权的申请权属于该单元;非职务育种,种类权的申请权属于告终育种的部分。应用本单元的物质技能前提所告终的育种,单元与告终育种的部分对种类权的申请权有合同商定的,从其商定。
委托育种或者互助育种,当事人可能正在合同中商定种类权的申请权归属;没有合同商定的,种类权的申请权属于受委托告终或者协同告终育种的单元或者部分。
第十条一个植物新种类只可授予一项种类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歧就统一个植物新种类申请种类权的,种类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种类权授予最先告终该植物新种类育种的人。
中邦的单元或者部分就其正在境内教育的植物新种类向外邦人、外邦企业或者外邦其他结构让渡申请权或者种类权的,应该经邦务院农业村庄、林业草原主管部分照准。
让渡申请权或者种类权的,当事人应该订立书面合同,并向邦务院农业村庄、林业草原主管部分备案,由邦务院农业村庄、林业草原主管部分予以告示。让渡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以种类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同向邦务院农业村庄、林业草原主管部分管理出质备案,由邦务院农业村庄、林业草原主管部分予以告示。
第十二条不才列处境下应用授权种类的,可能不经种类权人许可,不向其支出应用费,可是不得伤害种类权人依据本条例和相合司法、行政规则享有的其他权益:
第十三条为了邦度便宜或者社会大众便宜,邦务院农业村庄、林业草原主管部分可能作出执行种类权强制许可的肯定,并予以备案和告示。
赢得执行强制许可的单元或者部分应该付给种类权人合理的应用费,其数额由两边商定;两边不行告竣和道的,由邦务院农业村庄、林业草原主管部分裁决。
种类权人对强制许可肯定不服的,种类权人和赢得执行强制许可的单元或者部分对强制许可应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能依法提告状讼。
赢得执行强制许可的单元或者部分不享有独有的执行权,而且无权许可他人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种类权的植物新种类应该属于邦度植物种类偏护名录中枚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植物种类偏护名录由邦务院农业村庄、林业草原主管部分确定和颁布。
第十五条授予种类权的植物新种类应该具备别致性。别致性,是指申请种类权的植物新种类正在申请日前该种类孳生资料、成效资料未被贩卖、执行,或者经申请权人自行或者批准贩卖、执行该种类孳生资料、成效资料,正在中邦境内未进步1年;正在境外,木本、藤本植物种类未进步6年,其他植物种类未进步4年。
2016年1月1日《中华邦民共和邦种子法》推行后新列入植物种类偏护名录的植物的属或者种,从名录颁布之日起1年内提出种类权申请的,申请日前正在中邦境内贩卖、执行该种类孳生资料、成效资料未进步4年的,具备别致性。
(一)种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邦民政府农业村庄、林业草原主管部分凭据播种面积确认仍然造成原形扩散的;
第十六条授予种类权的植物新种类应该具备特异性。特异性,是指一个植物种类有一个以上性状分明区别于已知种类。
第十七条授予种类权的植物新种类应该具备相仿性。相仿性,是指一个植物种类的特征,除可预期的自然变异外,群体内个人间干系的特质或者特征出现相仿。
第十八条授予种类权的植物新种类应该具备不乱性。不乱性,是指一个植物种类经历屡次孳生后或者正在特定孳生周期已毕时,其紧要性状依旧稳固。
第十九条授予种类权的植物新种类应该具备得当的名称,并与类似或者附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种类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授权后即为该植物新种类的通用名称。不管授权种类的偏护期是否届满,贩卖、执行该授权种类应该应用其授权的名称。
统一植物种类正在申请新种类偏护和种类核定、种类备案、贩卖、执行时只可应用统一个名称。
第二十条中邦的单元或者部分申请种类权的,可能直接或者委托代劳机构向邦务院农业村庄、林业草原主管部分提出申请。
中邦的单元或者部分申请种类权的植物新种类涉及邦度平安或者巨大便宜必要保密的,应该遵守邦度相合规则管理。
第二十一条外邦人、外邦企业或者外邦其他结构正在中邦申请种类权的,应该按其所属邦和中华邦民共和邦签定的和道或者协同加入的邦际协议管理,或者依据互惠准则,依据本条例管理。
正在中邦没有时时住处或者交易处所的外邦人、外邦企业或者外邦其他结构,向邦务院农业村庄、林业草原主管部分提出种类权申请的,应该委托正在中邦依法设立的代劳机构管理。
第二十二条申请种类权的,应该向邦务院农业村庄、林业草原主管部分提交吻合规则式样哀求的申请文献。
第二十三条邦务院农业村庄、林业草原主管部分收到种类权申请文献之日为申请日;申请文献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自正在外邦第一次提出种类权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正在中邦就该植物新种类提出种类权申请的,依据该外邦同中华邦民共和邦签定的和道或者协同加入的邦际协议,或者依据互相供认优先权的准则,可能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哀求优先权的,应该正在申请时提出书面申明,并正在3个月内提交经原受理陷坑确认的第一次提出的种类权申请文献的副本;未依据本条例规则提出书面申明或者提交申请文献副本的,视为未哀求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对吻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则的种类权申请,邦务院农业村庄、林业草原主管部分应该予以受理,真切申请日、予以申请号,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知照申请人缴纳申请费。
对不吻合或者经删改仍不吻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则的种类权申请,邦务院农业村庄、林业草原主管部分不予受理,并知照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元或者部分将正在中邦境内教育的植物新种类向境外申请种类权的,应该向邦务院农业村庄、林业草原主管部分备案;向境外供给孳生资料的,应该死守《中华邦民共和邦种子法》合于向境外供给种质资源的规则。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后,邦务院农业村庄、林业草原主管部分对种类权申请的下列实质举行开端审查:
第二十九条邦务院农业村庄、林业草原主管部分应该自受理种类权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告终开端审查;处境杂乱的,可能延迟3个月。对经开端审查及格的种类权申请,邦务院农业村庄、林业草原主管部分予以告示,并知照申请人正在3个月内缴纳审查费。
对经开端审查不足格的种类权申请,邦务院农业村庄、林业草原主管部分应该知照申请人正在3个月内陈述主睹或者予以改进。过期未回复的,种类权申请视为撤回;改进后已经不足格的,驳回申请。
第三十条申请人遵守规则缴纳审查费后,邦务院农业村庄、林业草原主管部分对种类权申请的特异性、相仿性和不乱性举行本色审查。
第三十一条邦务院农业村庄、林业草原主管部分紧要凭据申请文献和其他相合书面资料举行本色审查。邦务院农业村庄、林业草原主管部分以为需要时,可能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举行测试或者视察业已告终的种植或者其他试验的结果。
因审查必要,申请人应该依据邦务院农业村庄、林业草原主管部分的哀求供给需要的材料和该植物新种类的孳生资料。
第三十二条对经本色审查吻合本条例规则的种类权申请,邦务院农业村庄、林业草原主管部分应该作出授予种类权的肯定,颁布种类权证书,并予以备案和告示,种类权自授权告示之日起生效。
对经本色审查不吻合本条例规则的种类权申请,邦务院农业村庄、林业草原主管部分予以驳回,并知照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邦务院农业村庄、林业草原主管部分设立植物新种类复审委员会(以下称复审委员会)。
对驳回种类权申请的肯定不服的,申请人可能自收到知照之日起3个月内,向复审委员会央求复审。复审央求吻合规则的,复审委员会应该自收到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肯定,并知照申请人。依法必要检测、测试审定的,所需时期不谋划正在规则克日内。
第三十四条种类权被授予后,正在自开端审查及格告示之日起至被授予种类权之日止的时间,任何单元或者部分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则的,种类权人享有追偿的权益。
第三十五条种类权的偏护克日,自授权告示之日起,木本、藤本植物为25年,其他植物为20年。
第三十六条种类权人应该自被授予种类权确当年先导缴纳年费,而且遵守邦务院农业村庄、林业草原主管部分的哀求供给用于检测、测试的该授权种类的孳生资料。
(三)种类权人未遵守邦务院农业村庄、林业草原主管部分的哀求供给检测、测试所需的该授权种类的孳生资料的;
第三十八条自告示授予种类权之日起,复审委员会可能凭据权力或者凭据任何单元或者部分的书面央求,对不吻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则的,颁发种类权无效;对不吻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则的,责令改名,拒不改名的,颁发种类权无效。颁发种类权无效或者改名的肯定,由邦务院农业村庄、林业草原主管部分备案和告示,并由复审委员会知照当事人。
颁发种类权无效的肯定,对正在颁发前邦民法院作出并已履行的植物新种类侵权的讯断、融合书,县级以上邦民政府农业村庄、林业草原主管部分作出并已履行的植物新种类侵权处置肯定,以及仍然推行的种类权执行许可合同和种类权让渡合同,不具有追溯力。可是,因种类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酿成耗损的,应该予以合理抵偿。
依据前款规则不返还植物新种类侵权抵偿金、种类权应用费、种类权让渡费,分明违反公允准则的,应该总计或者片面返还。
第四十条当事人因不行抗力而逗留本条例规则的克日或者邦务院农业村庄、林业草原主管部分指定的克日,导致其权益吃亏的,自困难扑灭之日起2个月内且自克日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能向邦务院农业村庄、林业草原主管部分申明因由,并附具相合说明文献,央求收复其权益。
当事人因其他正当因由而逗留本条例规则的克日或者邦务院农业村庄、林业草原主管部分指定的克日,导致其权益吃亏的,可能自收到邦务院农业村庄、林业草原主管部分知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邦务院农业村庄、林业草原主管部分申明因由,央求收复其权益;可是,逗留复审央求克日的,可能自复审央求克日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向邦务院农业村庄、林业草原主管部分央求收复其权益。
当事人央求延迟邦务院农业村庄、林业草原主管部分指定克日的,应该正在克日届满前,向邦务院农业村庄、林业草原主管部分申明因由并管理相合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则不实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则的克日。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则,有伤害种类权动作的,由当事人商洽管理。不肯商洽或者商洽不行的,种类权人或者利害联系人可能央求县级以上邦民政府农业村庄、林业草原主管部分凭据各自的权力举行处置,也可能依法提告状讼。
县级以上邦民政府农业村庄、林业草原主管部分凭据各自的权力,依据当事人志愿的准则,对伤害种类权所酿成的损害抵偿可能举行融合。融合告竣和道的,当事人应该推行;当事人不推行和道或者融合未告竣和道的,种类权人或者利害联系人可能依法提告状讼。
县级以上邦民政府农业村庄、林业草原主管部分处置伤害种类权案件时,为了保护社会大众便宜,责令侵权人中止侵权动作,充公违法所得和植物种类孳生资料;货值金额亏损5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假装授权种类的,由县级以上邦民政府农业村庄、林业草原主管部分责令中止假装动作,充公违法所得和植物种类孳生资料;货值金额亏损5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组成不法的,依法追溯刑事义务。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邦民政府农业村庄、林业草原主管部分正在查处伤害种类权案件和假装授权种类案件时,有权依法采用下列方法: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动作相合的合同、单子、账簿、坐蓐筹划档案及其他相合材料;
(四)查封、拘捕有证外传明是伤害种类权或者假装授权种类的植物种类孳生资料,以及用于伤害种类权或者假装授权种类的东西、配置及运输东西等;
县级以上邦民政府农业村庄、林业草原主管部分依法行使前款规则的权力时,当事人应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难。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就种类权的申请权和种类权的权属产生争议的,可能依法提告状讼。
第四十五条对不知晓是伤害种类权的孳生资料、成效资料执行下列动作,可以说明有合法源泉的,不担当抵偿义务: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邦民政府农业村庄、林业草原主管部分及相合部分任务职员滥用权力、玩忽仔肩、徇私作弊或者索取、接管行贿的,依法予以处分;组成不法的,依法追溯刑事义务。
第四十七条正在种类权申请经过中存正在利用、隐秘、伪制等不诚信动作的,由邦务院农业村庄、林业草原主管部分遵守邦度相合规则记入干系主体信用记载,并向社会颁布。
(一)孳生资料是指可用于孳生的植物整株或者片面,囊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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